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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环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980号送达公告 (受送达人:环翠区粉黛尔美容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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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公告 环翠区粉黛尔美容店: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丽丽、胡希超、丁一凡、王海宁、宫丽艳、姜晓玉、王忠晓、石清新、刘文奇、郑研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(威环劳人仲案字〔2024〕第980号),已审理终结,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,依照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。裁决结果如下: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:刘丽丽2024年7月9978元、8月3000元;胡希超2024年7月18459.7元、8月3500元;丁一凡2024年7月3524元、8月900元;王海宁2024年7月5171.53元、8月3000元;宫丽艳2024年7月5442.7元;姜晓玉2024年7月14581.5元、8月3000元;王忠晓2024年7月14085.5元、8月3000元;石清新2024年7月12168元、8月3000元;刘文奇2024年7月10722元、8月3000元;郑研2024年7月5200元、8月1800元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,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。如在规定的期限内,申请人不起诉,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,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(地址:威海市环翠区杏花西街一号203室)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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